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