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