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