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