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