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