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说明:
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单纯混合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以及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工程。
化学镀、阳极氧化生产工艺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艺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