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年) (二十)

(二十) 积极回应社会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官方网站、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重要环境问题或举报的环评违法问题,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并反馈。建设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形式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发布平台,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应当给予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期、施工期和建成运营期,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