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