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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事业单位类型的编制单位中在编等用工形式。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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