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