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