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