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