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