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2、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2、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 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 (2) 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 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六、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