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1)

(1) 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