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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1、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 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 (3)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五、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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