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3、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3、 3、 丙级资质 (1)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 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1) 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 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