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四、

四、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