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