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五、

五、 第十四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