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四、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十二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