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