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