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