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