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