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