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