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被引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三、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