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二)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