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