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