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