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