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