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