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