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