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