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