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抗震防灾规划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抗震防灾规划 第十六条 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在同一省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