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