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