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三、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