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四、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