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2015年) 四、

四、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