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