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